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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公平竞争”?——浅议高考制度改革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0-02-10

政治学人·学术观察




学人简介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意大利罗马LUISS大学获政治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代表性专著为《积极自由的悖论》,在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学术成果丰富。

一个天资聪慧但贪玩厌学的学生、一个勤奋努力却成绩平平的学生、一个尽享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多才多艺的富家子弟、一个只懂得反复刷题、老实巴交的工薪阶层子弟、一个中心城市、重点中学、高知家庭的孩子,一个边远山区、普通中学、农民家庭的孩子……这几天,这些形形色色的考生将同场竞技,为争夺国家中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而一决高下。试问,什么样的考试才能做出最公平的决断?什么样的考生才应得那些最优质的教育资源?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化的模型来考察这个复杂的问题。假设,有三个因素会影响考生在高考竞争中的最终位置:社会境况、自然禀赋、个人的努力和选择。在这三个因素中,第一,“社会境况”指的是考生家庭的经济条件、考生所在地的教育条件、考生家庭所属的社会阶层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等等。比如说,考生所在地是农村还是城市,是东部繁荣地区还是西部待发展地区;考生的家庭是贫困还是富裕;考生的家庭是书香门第还是下里巴人……。这些因素直接决定着每个人从小到大的成长,对考生在最终争夺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一个出生在边远山区的孩子,其物质生活水平较低,容易造成营养不良,这会对他的身体发育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教育上,除了国家免费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之外,这个孩子的家庭无力为其进行任何额外的教育投资,其各方面的技能、知识和兴趣都得不到发展和培养。同时,边远山区的教育质量远远低于中心城市,因此文化课的水平也会明显低于中心城市的同龄孩子。所有这些源自社会的不利因素最终都将反映到这个考生的高考成绩之中。

第二,所谓“自然禀赋”指的是人们在各方面的自然才能。一些人生来聪慧,各种技能一学就会。而另一些人天生愚钝,只有花费比常人大得多的功夫,才能学会某种技能。或者,有些人天生残疾,根本无法依靠后天的努力弥补自己身体上的缺陷。无可否认,智商的高低,天赋的优劣,对人们争夺教育资源往往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样,在高考中考生们分数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自然禀赋。

第三,个人努力和选择也是影响竞争结果的一大因素,而且是长辈在鼓励晚辈时常常夸大的因素。常言道“笨鸟先飞”,这句话就是为了突出个人努力的重要作用。即使天资聪慧,不努力照样学不好,这是最简单的道理。另一方面,个人的选择,例如选择文科还是理科,选择报考什么学校,什么专业,这些也都是最后是否能在竞争之中胜出的重要决定因素。

如果上述三个因素决定了人们在高考中的最终结果,那么一个选拔人才的公平竞争——高考,应该突出那些因素以及抑制哪些因素呢?对不同决定因素的凸显,构成了三种不同的机会平等理论。如果人们认为,这三种因素都应当在社会竞争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应该设定“全国一张卷,统一分数线”的竞争方式,也就是说不论考生在什么地区,拥有什么家庭背景,是什么样的智力水平,全部“一视同仁”,都以最后的得分进行全国排名、全国统一录取。这样的竞争方式,满足了“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也被称作“前途向才能开放”的机会平等。在这样的竞争方式下,只要考分高就能上好学校,而并不追究考生是因为社会禀赋或自然禀赋的天然优势,还是因为自己的努力和选择而获得较高的考分。

“前途向才能开放”的机会平等显然不符合许多人的公正观念。一些人出身富裕家庭、中心城市、就读重点学校、拥有出众的智商,这些人最终获得最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而且,这还意味着这些人还将获得最优质的就业机会。这样的分配方案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凭自己的努力而进行的竞争才是真正公平的。那些“拼爹”、“拼妈”的竞争,不是凭自己的真本事,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竞争模式:拉平不同考生的“社会境况”,考生们基于自己的“自然禀赋”,凭自己的努力和选择而竞争。这样的竞争机制排除了“社会境况”对高考结果的影响,只让“自然禀赋”和“个人努力和选择”对最终的竞争结果产生影响。实现这样的竞争机制,必须尽可能地拉平各考生之间的“社会境况”。这就包括,第一,缩小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差距,以缩小“社会境况”的地区间差异。第二,大力建设优质的公立学校,以缩小富裕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的差距(在教育市场化的背景下,有钱人可以在市场上买到各种优质的教育资源,而穷困家庭却没有这个能力。因此,建设优质的公立学校,以及促进其广泛地分布,是缩小贫富差距所造成的教育资源之不平等分配的重要措施。)第三,推进高考招生的平等化,按考试比例公平地分配各地区的招生名额、尤其是重点大学在各地区地招生名额。只有切实做到这三点,才有可能排除“社会境况”对分配高等教育资源的影响,才能实现“拉平社会境况”的机会平等。

在一些人看来,拉平“社会境况”之后的竞争仍然不是完全公平的竞争。由于天赋不同,即使在接受同样的教育的条件下,一些人要付出比别人多得多地努力才有可能获得同样的成绩,或者根本达不到某个理想的成绩。而且,一些天生残疾的人,无论怎么努力也不可能在与一般人的竞争中胜出。考虑到这些情况,一些人提出应该弱化“自然禀赋”对于竞争结果的影响。然而,“自然禀赋”是人生而有之、无法剥夺的,在这一点上“自然禀赋”与“社会境况”有根本性的区别。人们在“社会境况”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再分配等转移支付的手段而被缩小,但“自然禀赋”是无法进行再分配的。因此,弱化“自然禀赋”对竞争结果之影响的要求,只能通过对“自然禀赋”较差者的“补偿”来实现。我们可以构想下述政策是合理的:为残疾考生分配特定的招生名额,以较低分数招收一些“自然禀赋”较差,但付出大量努力的学生,使其与普通人一样能够实现上大学的梦想。另外,扩大高考考察能力和知识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语文、英语数学、等方面的能力和知识,也有助于发现不同考生各自不同的“天赋”,弱化“自然禀赋”对最终竞争结果的影响。

总之,一种排除“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仅凭人们的努力和选择而竞争的考试,是最符合人们对于何谓“公平竞争”之直觉的。要实现这样的公平竞争,中国高考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期编辑: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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